葉宜津
高雄納骨塔
請問高雄哪裡的佛寺有納骨塔 例如高雄超峰寺 元照寺不管公私立 且要合法的 要如何問呢
佛寺納骨塔月前無合法的 ....如下解釋一、政府要求取締拆除 早在民國八十五年
內政部營建署就曾經通函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及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促「全面清查違建靈骨塔、寺廟
加追依法取締折除」(營建署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八五)營字第八五○七五九八號函);更嚴重的是
當時的台灣省政府民政廳還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民五字第三八三○八號函指「有關寺廟設置經營納骨塔或接受捐款而提供信徒使用
似有違宗教應以宣揚教義修持戒律為目的事業之意旨」
本案曾造成教內的惶恐不安。
為了解除當年的那一波危機
佛寺協會不惜走上街頭
極力爭取
四處奔走
聯合佛教界其他團體
還有道教會、一貫道、天帝教等聯名向行政院、立法院、法務部、台灣省政府、各縣市長陳情
最後
在立法院王院長及沈智慧委員等出面協調下
才促使行政院邀集各宗教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一起研商「當前宗教有關問題會議」
當時受邀出席的佛教界代表
計有悟明長老、星雲大師、淨心長老、淨良長老等
在各長老的全力爭取下
雖然所謂的「當前宗教有關問題」至今依然存在
總是有驚無險的化解了政府進一步的取締行動。
.........六、政黨協商無法過關立法院黨團針對「宗教團體法」及「殯葬管理條例」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十八日兩天進行協商會議。
十七日協商「宗教團體法草案」
沈智慧委員及葉宜津委員共同主持
出席代表有朱鳳芝委員、趙永清委員、柯建銘委員及黃昭順委員(由周助理代表)
決議:「依職權行使法
本案逕送院會討論
請王院長主持協商。
」十八日協商「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由朱鳳芝委員主持
決議:「通過葉宜津委員版本。
」黃昭順委員隨即致函各寺院法師
指葉委員版本對我宗教界傷害至深
將聯合國民黨團拒絕簽名
並改採黃委員提案版本
至院會表決。
唯葉委員是將登記有案宗教附設之骨灰存放設施(七十二條)與未辦登記之宗教及非營利法人設立之骨灰存放設施(七十二條之一)分開處理
並排除公私立公墓部分。
黃委員所指延長三年係未辦登記團體
為了保障已登記寺廟、教會所附設之納骨設施
葉版應該是比較合理
也易讓殯葬業者所接受。
如能將七十二條〝修繕〞改為〝修建〞當然更好
但若因堅持此一字之差
而導致延誤修法
恐亦非宗教之福。
至於「公墓」及焚化設施若欲強行加入
業者的反彈可能更大。
目前「宗教團體法」已是協商不成
提院會討論
另迫在眉睫需要修正的「殯葬管理條例」
好不容易黨團協商通過
期望佛教界要團結一心
為全省四百多座附設納骨設施之寺廟著想
不要讓無謂的政黨或個人意識影響大家的權益。
要知道公墓需設於墓地
焚化設施則涉及衛生安全問題
寺廟納骨塔則可爭取依據八十六年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的解釋「得視為宗教建築物」
可設於宗教用地
比較單純。
果如所料
八月二十三日立法院臨時會審查「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
是日
署名「中華殯葬教育學會及中華生死學會、中華民國寶塔墓園管理發展協進會全體成員」在各大報登刊全版廣告
以「台灣將淪為塔靈化國家
成為全球觀光新標的」為標題
企圖引起社會大眾的恐慌並向立法院施壓
指:「部份不肖宗教團體看好台灣未來死亡殯葬市場
貪圖殯葬市場利益;而若干民意代表
為了年底選舉利益。
竟利用台灣民眾自我權益意識薄弱的通性
以及對於宗教信仰的高度依賴與民眾傳統習俗的特殊風俗民情
二造相互聯手勾結。
據聞某立法委員收受宗教團體重金餽贈
千萬裝潢豪宅別墅;並以宗教團體龐大選票來源作為利益交換條件
促使『殯葬管理條例』部份條文能於此次立院臨時會搶關通過
並鬆綁條文限制
讓全國四百九十三座附設納骨塔廟宇就地合法化」。
殯葬業者如此無理的公開指控
何以一向強勢的立法委員們
竟然無人敢於挺身而出
令人不解?盡管我於當日亦同時傳真信函請求黃昭順委員及沈智慧勿堅持己見
就依協商條文(葉版)趕快通過
以利解決問題。
無奈
二十四日「宗教團體法」及「殯葬管理條例」再度因無法完成黨團協商簽字
而胎死腹中。
導致全台數百座寺廟納骨塔再度陷入違法困境
以及四十五萬個寄放於寺廟的骨灰罈也將面臨遭撤遷的危機
殯葬業者也達到其不准寺廟納骨塔再提供使用的目的。
所以目前並無合法寺廟納骨塔..私人寶塔高雄有高雄-金鴻山金寶塔 高雄縣仁武鄉前埔段九十
九十之一
九十之二號 高雄-觀音山金寶塔 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食坑巷80號 高雄-觀音菩薩紀念公園 高雄縣大樹鄉姑婆寮段 麒麟寶塔 and 金龍寶塔
參考資料
林蓉芝 93.8.26 于佛寺協會 自己
我給板大這個網站裡面有高雄縣所有公立且合法的納骨塔資料http://www.30x30.com.tw/pub_tower/tower/0000_3.htm希望對板大有幫助
寺廟塔:又稱舍利塔
因不蓋在墓地上所以不屬於陰宅
而在寺廟放置骨灰的塔位並非是合法之寶塔
在法律上是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