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濕

法律問題(是否構成通姦罪)

假如有一位已婚女性在FB向友人告知

跟謀位男性去開房間

而且很清楚說這是她第一次出軌

但卻沒已詳細的說明過程

這樣的話

已婚女性的丈夫

可以以這樣的文字敘述告通姦罪嗎?原因何在?急!


2010/06/25 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台北報導〕文字不代表行為

老公拿老婆「鹹濕筆記」與情夫的對話

怒告2人通姦

法官認為

僅有筆記裡看似性行為的對話

無法證明兩人真有通姦行為。

另外

情夫在法庭上堅稱

他有性功能障礙

絕不可能有性行為

且老公沒有抓姦在床的具體事證

情夫最後獲判無罪。

常有人說「抓姦得在床」

但已婚的魏姓男子與未婚的謝姓女子通姦

雖未被抓姦在床

謝女書寫的出遊心情札記及一份墮胎同意書

成了法官採證的通姦證據。

自由時報100年1月4日報導。

以上2則新聞(可上網搜尋)都是沒當場抓姦

但判決不同。

所以證據的認定上

要看證據內容

也要看檢察官、法官心證。

按刑法所稱證據

可初分為人證及物證

但其證明力

法院雖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但仍得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參照)。

又苟係基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

而非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者

即屬合於經驗法則

不容當事人任意指摘(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597號判例參照)

且判斷之論據

按諸通常經驗

並非事理之所無

即不能指為違背經驗法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95號判例參照)。

換言之

證據之證明力

雖得由法院自由判斷

然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

須不違背一般經驗之法則;所謂經驗法則

係指基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而得之定則

並非個人主觀之推測。

如證據之本身依照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

尚非無疑竇時

則難遽採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65號刑事判決參照)。


很難喔

因為要抓姦在床啊

否則專門抓猴的徵信社就沒戲唱囉!!
原因何在?原因在證據呀!

沒有證據

怎麼能證明她說的話是真的?刑法是採無罪推論主義的~~

arrow
arrow

    asd10140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