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濕

男生或女生公開與公眾人物性行為經過於網誌上,有無涉嫌誹謗?

男生或女生公開與知名歌星或藝人或公眾人物的詳細性行為經過於網誌上

有無涉嫌誹謗?『有無事實』或『描述經過是否鹹濕』是否為構成犯罪的要件?
沒有!

譭謗必須是帶有與事實相反的負面陳述

例如陳述某人有同性戀性行為、有竊盜、詐欺..等行為!

若被誹謗者本身的確有同性戀性行為、有竊盜、詐欺

則該案不構成誹謗!

『有無事實』才是是否為構成犯罪的要件!

『描述經過是否鹹濕』並非犯罪的要件!

所以公開與知名歌星或藝人或公眾人物的詳細性行為經過於網誌上是否足以構成譭謗

必須根據該性行為事實是否存在而定!

如果確實有該性行為發生

則不是誹謗!

如果沒有該性行為

則可以構成誹謗!


先聲明我對法條完全不瞭解只是經由媒體中藝人的處理方式來判斷若是子虛烏有的事就看名人是否提出毀謗的告訴若是真有此事名人自己決定是否向某人道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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