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屍
台灣器官捐贈相關條例?
阿根廷通過法案
認定所有公民都願意捐贈器官
除非本人明白表示拒絕捐贈。
請問您贊不贊成台灣也通過類似的法律?目前台灣對於器官捐贈的法條、限制是什麼?
「薄薄一張器官捐贈卡很容易簽
但要為即將離去的親人簽下器官捐贈同意書
卻是另一番掙扎。
」這是一位器捐家屬的心聲!
根據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
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1.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 捐贈器官之意願
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
移植醫師才可進行器官摘取。
第1項及第2項書面同意
可用填具器官捐贈卡的方式。
國內最常碰到死者本身簽有器官捐贈卡
但家屬卻不願意捐雖然死者有器捐意願
但醫院一般都會詢問家屬.徵求家屬同意現行器捐卡不具法律效力
造成勸捐工作難以推行
而發現器捐個案時
醫院和醫院之間又缺乏合作與協調
使得器官摘取工作經常受到程序上的限制另一方面
國人多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及宗教輪迴觀等傳統觀念的影響
所以捐贈器官仍少
許多病患無法等到器官移植便死亡了台灣仍有死後必須留全屍、民間傳說靈魂在人死身體冰冷後才會離開等說法
種種都使得器官捐贈的推行十分困難。
阿根廷的立法彰揚救人的精神在台灣國情不同在前述保留全屍等傳統觀念下我不認為強制立法在台灣行得通但是是器官捐贈大愛
可以搶救更多寶貴生命確實很值得推廣應繼續朝加強器官捐贈的大方向去走加強觀念宣導
慢慢扭轉國人的觀念像推動預立遺囑載明器官捐贈與否
都是很好的方式且聽說器官捐贈卡最近還跟台北捷運悠遊卡結合推出器捐宣導特版的悠遊卡在大家努力下
相信器官捐贈風氣會逐漸提高對等待的病患將是很大的希望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
使醫師得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
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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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030899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